[导读] 近日,厦门市某建安公司的“工资表”被查,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170万元,并对其作出罚款88万元的处罚决定。下面看看案例分析!
近日,厦门市某建安公司的“工资表”被查,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170万元,并对其作出罚款88万元的处罚决定。下面看看案例分析!
1
案例简析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疑点线索,对厦门某建安企业(以下称为“A公司”)进行检查。
通过对其个税明细申报记录、工资表及有关凭证进行核查,发现A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,在企业所得税成本中列支。2
政策解读本案中A公司大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来虚列工资,未实际发放工资及多计提工资支出未冲减,均是为了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,已构成偷税事实。
政策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 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”3
税务提醒问题1:员工是否真实存在?
工资表中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人员,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虚列工资的行为,是否存在员工已离职或死亡但未删除员工信息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