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导读] 很多财务朋友,是不是都患有这种强迫症,要求供货方提供什么发票呢?当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啊。有些自觉尽责的财务人员,还会要求采购人员,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供应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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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增值税性质的角度来分析,增值税是价外税。所以合同总价的构成,包括不含税价格和税金。显而易见,进项税不是白给,是企业真金白银,花钱买来的。进项税是不能当做货币资金流通的,只能在一般纳税人企业实现了销售时,抵扣当期应缴销项税。如果当期没有完全抵扣,按财会「2016」22号文规定: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应交增值税”、“未交增值税”、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、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、“增值税留抵税额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资产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项目列示。也就是说,进项税就是企业资产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,用现金换来了非流动资产。进项税虽归为资产类,实际上是占用了企业的营运资金,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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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增值税是价外税,那么在同等货品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换个思路:选择低税率的供应商,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、免税的小微企业,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,因增值税税金降低,总价相应降低,实际减少现金的流出和税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。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各位朋友,不是所有企业,单纯选择增值税低税率供应商就是有利的。
像房地产企业,除了考虑增值税外,还要综合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关系,如不含税成本对于土地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对于所得税、税金及附加对于所得税而产生此消彼长的影响。那么就需要测算一个价格平衡点,来确定整体税负最低的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