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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流不一致等于虚开?税务局明确了!别再被“过气条款”误导了!

  2021/8/20   浏览:256

[导读] 突发!一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查了!原来是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。

突发!一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查了!原来是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。

1.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税务处理决定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榕税二稽处〔2020〕320号

经查询,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,经查询该公司开户银行账号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380000000031,上述账户记录中,铁牛之友公司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、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32659元、710202元,向上述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7037元、484083元,资金往来存在不匹配关系。

(1)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,发票金额1513014元,税额257212.40元,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;

(2)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,发票金额314538.70元,税额13934.16元,价税合计328472.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
2.

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吗?有人慌了,我们公司就有这种情况,岂不是很危险?
先别慌,关于“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是否属于虚开”的问题,税局明确了!

所以,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,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。

3.

其实,很多人对“三流一致”产生了误解,只进行政策解读,而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特殊性。

举个例子:

A公司是一家建筑集团企业,2020年承接了C公司的施工建设项目,后授权子公司B进行施工建设,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,税额260万元,C公司把款项直接和B公司结算。

虽然三流不一致,但是B公司不属于虚开发票!C公司可以根据B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开具的建筑工程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。

这个案例属于母子公司的内部授权,在实际经营中,经常出现这种情况:分公司购进一些原材料,取得专票,由于资金问题,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。


这其实是财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务筹划知识。但实际工作中,财务往往只停留在对政策的表面解读上,从而陷入误区!

由此可见,财务只有掌握了正确的税筹知识和体系,才能更好地帮助公司进行纳税和节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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